「試用期」違法! 遭解雇可要求資遣費 - 職場
By Jack
at 2012-08-29T16:45
at 2012-08-29T16:45
Table of Contents
※ 引述《pahowl (小梅)》之銘言:
: 和下屬意見不合,主管竟然拿菜刀在辦公室追逐,監視器錄下誇張的場面,還好其他員
: 工制止,才阻止怒氣,另一名在科技公司任職的員工也指控,才工作不到1個月就被解雇
: ,詢問老闆理由,執行長竟然在電話裡痛罵三字經,對話內容被錄下來,勞工局表示,現
: 行法律已經沒有「試用期」,不管先前是否有簽下合約,都不具法律效用,雇主一旦解雇
: 員工,就得付資遣費,如果碰到這類的職場暴力,也可以提出申訴。
: 投訴人:「衝進去,發現前門沒鎖,他從辦公室跑出來了。」
: 意見不合,彬彬有禮的主管突然抓狂,手拿菜刀,衝進員工辦公室,就是一陣亂揮,在監
: 視器看不到的地方,3人拉著上司,有人忙著報警,才阻止悲劇發生。投訴人:「他萬一
: 哪一天,抓狂亂砍怎麼辦。」
: 上班賺錢,生命卻遭受威脅,還有某科技公司的離職員工,控訴被老闆無故解雇,因為只
: 工作1個月,在試用期內,還拿不到遣散費,離職單上頭寫著,無法滿足工作需求,不適
: 任,連先生想要答案要不到。
: 電話錄音:「你說你會打電話給我,等我不行嗎,我需要跟你講是不是,我覺得為什麼離
: 職這樣子,覺得很無辜這樣子,要什麼理由,叫你離職需要理由嗎,叫你滾蛋要理由嗎?
: 」
: 遭到控訴的科技公司執行長表示,對方電話中先語帶威脅,工作態度,也有問題。科技公
: 司執行長:「他的情緒比較激動,而且優越感很深,不適合團隊工作。」
: 儘管不適任,但勞工局表示,現在勞基法沒有「試用期」,若是公司以此解雇員工,得付
: 資遣費,工作滿1年,要付1/2個月的薪資,連先生,上班1個月,依法可領到1/24個月的
: 遣散費,若碰上職場暴力,也可向勞工基準科申訴,辛苦賺錢,也得顧及自己權利及生命
: 安全。
說試用期違法是誤會
(86)台勞資二 字第 035588 號 http://0rz.tw/RQ7wq
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,有關「試用期間」之規定已刪除,勞資雙方
依工作特性,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,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,尚
非法所不容,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,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,仍應
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、十二、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。
法院也認同
臺灣高等法院90年勞上字第17號判決
勞動契約有關試用期間之約定,應屬勞雇間契約自由之範疇,若其約定符合一般情理
,並未違反公序良俗、誠信原則或強制規定,其約定應生契約法上之效力,而得拘束
當事人
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727號判決
勞動契約雖有試用期間條款,但此條款僅係雇主保有較寬之解僱權,並不能據以降低
試用勞工之勞動條件,該適用勞工仍應受勞基法關於工作時間、給假日及職業災害補
償等保障
對是否依勞基法規定終止契約,法院有不同意見
台北地院94年勞訴字第80號判決
試用期間之目的,在於試驗、審查勞工是否具備勝任工作之能力,故在試用期間屆滿後
是否受雇主正式雇用,則應視試驗、審查之結果而定,且在試用期間因仍屬於正式勞動
契約之前階試驗、審查階段,故雙方當事人原則上均應得隨時終止契約,並無須具備勞
基法所規定之法定終止事由。至於在勞動條件方面,試用期間之勞工與一般勞工不應有
所差別,雇主不得恣意以試用為由,降低適用勞工之勞動條件
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獨家-試用期-違法-遭解雇可要求資遣費-110512098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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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和下屬意見不合,主管竟然拿菜刀在辦公室追逐,監視器錄下誇張的場面,還好其他員
: 工制止,才阻止怒氣,另一名在科技公司任職的員工也指控,才工作不到1個月就被解雇
: ,詢問老闆理由,執行長竟然在電話裡痛罵三字經,對話內容被錄下來,勞工局表示,現
: 行法律已經沒有「試用期」,不管先前是否有簽下合約,都不具法律效用,雇主一旦解雇
: 員工,就得付資遣費,如果碰到這類的職場暴力,也可以提出申訴。
: 投訴人:「衝進去,發現前門沒鎖,他從辦公室跑出來了。」
: 意見不合,彬彬有禮的主管突然抓狂,手拿菜刀,衝進員工辦公室,就是一陣亂揮,在監
: 視器看不到的地方,3人拉著上司,有人忙著報警,才阻止悲劇發生。投訴人:「他萬一
: 哪一天,抓狂亂砍怎麼辦。」
: 上班賺錢,生命卻遭受威脅,還有某科技公司的離職員工,控訴被老闆無故解雇,因為只
: 工作1個月,在試用期內,還拿不到遣散費,離職單上頭寫著,無法滿足工作需求,不適
: 任,連先生想要答案要不到。
: 電話錄音:「你說你會打電話給我,等我不行嗎,我需要跟你講是不是,我覺得為什麼離
: 職這樣子,覺得很無辜這樣子,要什麼理由,叫你離職需要理由嗎,叫你滾蛋要理由嗎?
: 」
: 遭到控訴的科技公司執行長表示,對方電話中先語帶威脅,工作態度,也有問題。科技公
: 司執行長:「他的情緒比較激動,而且優越感很深,不適合團隊工作。」
: 儘管不適任,但勞工局表示,現在勞基法沒有「試用期」,若是公司以此解雇員工,得付
: 資遣費,工作滿1年,要付1/2個月的薪資,連先生,上班1個月,依法可領到1/24個月的
: 遣散費,若碰上職場暴力,也可向勞工基準科申訴,辛苦賺錢,也得顧及自己權利及生命
: 安全。
說試用期違法是誤會
(86)台勞資二 字第 035588 號 http://0rz.tw/RQ7wq
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,有關「試用期間」之規定已刪除,勞資雙方
依工作特性,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,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,尚
非法所不容,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,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,仍應
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、十二、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。
法院也認同
臺灣高等法院90年勞上字第17號判決
勞動契約有關試用期間之約定,應屬勞雇間契約自由之範疇,若其約定符合一般情理
,並未違反公序良俗、誠信原則或強制規定,其約定應生契約法上之效力,而得拘束
當事人
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727號判決
勞動契約雖有試用期間條款,但此條款僅係雇主保有較寬之解僱權,並不能據以降低
試用勞工之勞動條件,該適用勞工仍應受勞基法關於工作時間、給假日及職業災害補
償等保障
對是否依勞基法規定終止契約,法院有不同意見
台北地院94年勞訴字第80號判決
試用期間之目的,在於試驗、審查勞工是否具備勝任工作之能力,故在試用期間屆滿後
是否受雇主正式雇用,則應視試驗、審查之結果而定,且在試用期間因仍屬於正式勞動
契約之前階試驗、審查階段,故雙方當事人原則上均應得隨時終止契約,並無須具備勞
基法所規定之法定終止事由。至於在勞動條件方面,試用期間之勞工與一般勞工不應有
所差別,雇主不得恣意以試用為由,降低適用勞工之勞動條件
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獨家-試用期-違法-遭解雇可要求資遣費-110512098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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